中国科技纵横
主办单位:科学技术部
国际刊号:1671-2064
国内刊号:11-465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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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下篇)
  科技创新活动进入稳定和成熟期后, 市场金融完全可以与之匹配,已经不需要科技金融的支撑。由此可见, 尽管科技金融可以通过市场深化化解许多风险,但要在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之间建立起稳定、有效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分享机制, 科技金融的政策性还是非常明显的。
  科技金融工作由谁组织更有效
  科技金融工作的组织实施, 是实现科技金融功能的保证。科技部门应该扮演什么角色?是主导者还是引导者? 是主管者还是分管者?
  科技金融既然更多地属于科技工作, 科技部门的职责也必须相应厘清。首先,科技部门是科技政策制定的主导者。科技金融工作属于科技事权,科技部门有责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科技金融准入、运行、评价管理体系。主导者的第一任务是摸清科技金融需求,归集和分类科技金融业务;第二是摸清金融部门可提供的金融供给,对接需求和供给;第三是找出科技金融制度、机制或工具的缺失,会同金融部门量身定做相应的工具或服务模式。
  其次,科技部门是科技金融工作实施的主导者。科技金融工作点多面广,涉及的金融类别多样,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部门对科技金融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工具的相互衔接和补充。与此相应的是科技部门必须担当起科技金融主管者的角色。具体而言,一是高举科技金融旗帜,全力推动科技金融工作的深入和深化; 二是增加政府对科技金融的投入,有效地释放科技金融中的风险;三是完善科技金融工作体系, 形成上下互动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实践诠释:繁荣与阴影
  中国科技金融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不同步, 引起的直接后果就是繁荣与阴影同样刺目。观察近5 年并结合近30 年的情况,中国科技金融实践可以归纳为“四多四少”。片段化创新多,整体性创新少从1985 年党中央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广开经费来源,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集团向科学技术投资”,“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以支持”,“银行要积极开展科学技术信贷业务, 并对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到2009 年科技部与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科技金融基本上是以片段化创新为主的。如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科技信托、科技债券、创业板市场等,基本都是各自孤立地发展起来的,彼此之间既缺乏理论上的建构,也缺乏链条上的衔接。这种片段化发展模式,对于乏于理论指导的中国来说,是有利于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发展的。如允许把创业投资、科技担保等重要的科技金融工具作为非金融业务探索,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金融压制,也促进了科技金融在这些片段化业务上的繁荣。创业投资从无到有,2008 年已经有近500 家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公司,管理着近2000 多亿元创新资本,科技担保公司也有300 多家,为近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有效担保。
  与片段化繁荣相比, 科技金融整体发展的缓慢也是不争的事实。首先, 科技金融工作缺乏整体规划,主线不清,实践工作时断时续。近30 年的科技金融工作,都把科技作为金融的一个外生变量对待,期望得到金融的支持和帮助, 而这样的思路恰恰违背了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的内在关系。
  其次,科技金融工作主管部门不清,主管者责任模糊。科学技术的财富化过程本来是科技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但在中国却长期处在割裂状态———主管科技创新工作的科技部门对科技财富创造过程并无直接责任, 以致与科技金融相关的工作时而由科技部门管理,时而由发改委管理,且彼此之间缺乏统筹协调。最典型的例子是创业风险投资的行业管理, 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同样匮乏的发改委却成了实际的管理者。
  再次,科技金融工作缺乏统筹协调与量身定做。部分科技资源的财富效应没有发挥出来, 是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 科技主管部门未能会同金融部门设计出具有风险分散和收益分享的有效工具。
  地方性创新多,中央性创新少如果说1985—2005 年是中国科技金融的蹒跚学步期,那么2006—2009 年则是中国科技金融的爆发期。从中央层面看,2006—2009 年取得的成效是显著的。如2006 年,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在北京、天津、重庆、苏州高新区等12 个城市(区)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 第一次把科技创新与保险工具有机地结合起来;2007 年财政部、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贴、投资补偿方式,第一次实现了政府间接投入的新机制。
  但是,与地方科技创新相比,中央层面的创新还是非常有限的。2006—2009 年,地方政府在科技金融领域的新规划、新机制和新工具层出不穷。
  (1)国家科技金融规划的缺失,迫使一些区域开始制定区域性科技金融规划。如《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09) 等都对科技金融进行了详细规划。
  (2)随着地方政府科技投入的大幅度增加,科技金融机制创新也开始活跃。如江苏省建立的科技成果专项转化资金和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2009),武汉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作用的意见》(2008)等,都把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创新放到了重要位置。
  (3)新工具创新发展也非常迅速。如安徽、浙江省创造性地把优先股、期权引入担保行为中,有效地解决了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不匹配的难题; 民生银行、北京银行推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上海浦东、四川成都探索的科技银行模式等, 都在进行着非常中国科技论坛(2010 年11 月) 第11 期
  有价值的科技金融工具创新。
  工具化创新多,体制性创新少无论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科技金融创新基本上没有触及体制性因素, 更多地是在工具化层面创新。如科技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没有涉及到抵押标的物创新、风险分散机制创新和收益分享机制创新, 落实到具体操作环节只能回到原来的路径上去。还有在四川和浙江试点的科技支行, 由于没有触及一般商业银行的基本规范,现实操作难以进行。科技金融是一种新金融, 没有体制性创新, 是不会真正得到快速发展的。
  金融资源投入多,科技资源投入少与大家普遍感到金融资源进入科技创新活动严重不足的今天,实际上科技资源投入更少。科技金融发展的资源瓶颈在科技资源投入严重不足。金融资源是逐利性的, 只有符合其特性的投资机会和投资渠道,它是不会忽视的。从银行知识产权贷款、高新区债券发行、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险试点到科技企业上市等一系列科技金融创新工具的受欢迎程度看,金融资源的投入都是活跃的和积极的。
  但是,由于科技资源投入的严重不足,科技金融创新往往成了金融部门的单边行为。科技金融创新所需要的科技资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必要的财政科技投入。财政科技投入对科技金融创新的直接作用是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早期风险释放。它可以后补助、权益性资助等方式,对企业的隐性风险进行释放和显现。财政科技投入对科技金融创新的间接作用是对金融资源的引导和放大。二是一定规模的科技成果。国家通过各类科技计划等形成的可财富化的科技成果,是金融资源获利的源泉,也是科技金融创新活动的引擎, 只有把大量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变为金融资源可以介入的投资项目, 才能实现科技创新的财富化效应。三是一定数量的复合型专业人才。科技金融语言包括对科技活动的解构, 也包括对金融语言的解构,没有足够数量的复合型人才,金融与科技的信息不对称就将长期存在。
  从中国科技金融实践看, 政府科技投入中用于科技金融的投入严重不足, 中央财政科技投入中直接用于科技金融的资金不足50 亿元;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中可用于转化的成果大量藏于承担者手上,只有不足20%的转化率;复合型科技金融人才更为匮乏,大量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无人识别,大量金融资金找不到投资渠道。
  政策建议:时间与空间
  (1) 总体思路。
  基于中国科技金融的先发基础和其要承载的历史任务,“十二五” 期间的科技金融工作可以概括为“赢得时间”和“打开空间”。
  “赢得时间” 是指通过强力科技金融创新部署,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和效果, 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中国竞争力, 赢得21 世纪前20 年的战略机遇期的全面胜利。
  “打开空间”是指通过科技金融体制、机制、工具和模式创新,为地方的科技金融工作打开政策空间,为中央的科技金融工作打开操作空间。
  (2) 工作主线。
  进一步确立科技金融工作的地位, 发挥财政引导性资金投入对科技金融的带动作用, 完善科技金融工作体系,充分调动金融资金、企业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3) 具体措施。
  科技主管部门在“十二五”规划中,要切实把科技金融工作纳入科技工作部署之中, 必须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高举科技金融旗帜,旗帜鲜明地开展科技金融工作。牵头制定科技金融总体规划及相关政策,为科技金融创新做好制度性安排, 提高在科技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城市(区)试点,举办科技金融论坛,取得广泛的认知和认同。加强组织保障,通过职能机构的经常性沟通运作,取得工作实效。
  第二,强化科技金融合作,创建各类科技金融操作载体。充分运用各种金融载体,为其量身定作“科技金融工具”或“服务模式”,形成互动、互利、互补的共赢战略合作关系。继续完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与工作协调机制。通过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担保、科技保险、高新区债券、创业投资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企业成长与创新筹集更多资金。
  第三,加大政府科技投入,释放科技创新风险。
  大幅度增加政府对各类金融资金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引导性投入。为引导更多金融资金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国家财政有必要增加一定的科技投入,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担保代偿基金、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科技企业IPO 奖励基金等多种形式,适当释放科技创新活动的风险。对科技金融的引导性投入, 将为金融资金分散科技创新风险,科技创新成果回报金融资金,提供真正的市场化实现途径。建议在条件成熟时,整合相关资源,形成科技金融专项,统筹科技金融工作。  步优化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人员结构, 合理确定科学研究人员与科研辅助人员、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以及高、中、初级科技人员的结构。此外,要完善对各类人员的考核、晋升、奖励、惩罚和辞退制度以及人员流动机制。
  优化科技人力资源配置,加强科研合作。目前的产学研名义上是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的三方合作,实际上更多的是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与企业间的双方合作,高校与科研机构很少交集,主要的合作是研究生的培养。如果同样从事公益性研究、科技人力资源丰富的高校与公益类科研机构能在更多的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省属科研机构优秀人才不足的压力。
  完善内部管理体制
  实行多元化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公益类科研机
  构实行目标管理; 实行公益类科研机构编制约束管理;建立规范化的财务审计制度;完善非营利科研机构评估制度; 健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其咨询和监督作用。
  加快建设“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现行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健全财务制度,采用战略性预算;健全公益类科研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管理制度, 规范其经费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意识,提高公益类科研机构投资使用效益;实行项目课题核算制,科技经营实体实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审计监督;建立规范化的公益类科研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尽量减少国家财政支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落后制约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进一步改革。应加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使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健全起来,为省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各项改革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完善科研成果的社会共享与扩散机制增强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公益服务能力,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是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目标。需要建立激励和资助机制,加强公益科研成果的推广、示范与转化,形成公益科研成果的共享和扩散机制。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公益科研成果推广的法律法规,规范推广工作;加强需求导向的公益性科研,建立从选题开始,以公益需求为导向的全程科研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解决科研与社会需求的衔接问题, 提高成果的成熟度和适用性;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参与的公益科研成果推广体系,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益科研成果推广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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